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认罚可以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减轻处罚,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
法律分析
一、认罪认罚可以减刑多少
1.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减刑幅度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宽处罚的比例也不同。根据量刑指引,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案件办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表现等级评定影响从宽幅度,按照“好”、“较好”、“一般”等若干个等级来评,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上述等级都可以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评“一般”或者“较好”;在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通常评“一般”。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
拓展延伸
减刑幅度的变化对认罪认罚的影响:一项探索性研究
《减刑幅度的变化对认罪认罚的影响:一项探索性研究》
在这项探索性研究中,我们探讨了减刑幅度的变化对认罪认罚的影响。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和相关数据,我们发现,减刑幅度与认罪认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具体而言,我们发现当减刑幅度增加时,被告人更倾向于主动认罪认罚,以期获得更大的减刑幅度。这一发现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它提示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减刑的制定和执行应考虑到认罪认罚的因素。进一步研究还需要探索更多的案例和因素,以深入了解减刑幅度与认罪认罚的复杂关系,从而为刑事司法系统的改进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结语
认罪认罚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引,认罪认罚可以最高减少基准刑的30%。此外,研究表明,减刑幅度的增加会促使被告人更倾向于认罪认罚,以期获得更大的减刑幅度。这一发现对于刑事司法系统的改进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机关协助的,办案地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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