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作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职责如下:
1.人民在作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判决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2.人民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作出评估,给出意见。
3.人民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4.人民应当在实行社区矫正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抄送人民和执行地机关。
5.人民对存在法定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情节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予以减刑或者撤销假释、缓刑。
6.人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减刑或者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机关。
第十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和执行地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机关。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
人民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机关。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地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 人民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机关,并抄送人民。
人民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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