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和信用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财政收入,发行债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筹集资金,这意味着可支配资金的增加。但债券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债务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预期的支出。
【法律依据】:
《辽宁省债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属于转贷的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担保的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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