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单位是房屋征收部门,所以房屋被强拆的,到起诉的对象是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违法强拆的本方法
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
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提出保护。
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5、诉讼目的主要是推动问题的解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所谓的维权方式就是要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没有任何相关文件的强拆,在现实中是很难直接提起诉讼,因为在没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拆迁方的强拆人员身份无法证明,不知道对方具体是代表谁来实施,还有是在立案等环节,因为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在进行强拆,也没有相关证明文件,基本都是驳回或者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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