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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时限 最长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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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最长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人民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是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得由批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处理案件的改变了管辖区,那么改变后由该辖区的继续审理,时间是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案件侦察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时结案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延长时间。重大案件因为情况复杂也可以向最高人民申请延期审理。一般什么样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时间呢?

1、交通不方便、在偏远地区的重大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没有固定地点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

4、犯罪面非常广,取证也有很多困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可以延长期限,同时延长过后还不能终结案件的需要向上一级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进行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按事实报自己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的有必要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时间直到查清为止,但是对其犯罪行为不能停止。在案件侦查结束之前,只要是辩护律师提出的任何要求,侦察机关都应听取其意见,并且进行记录,辩护律师还需提交书面意见,当案件的附卷。犯罪嫌疑人自首应备案记录,案件移送要在起诉意见书中体现。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机关要及时撤销案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令,进行释放证明,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刑事案件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多少

侦察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逃逸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三、刑事案件最长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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