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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员工是否需要立即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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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需要辞职处理,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查阅特别规定,咨询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时注意清晰字迹。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具体处理需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还需要辞职吗?

合同到期不需要辞职处理,并且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二、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三、法律对于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辞职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合同的履行是需要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内容所认定的违约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合同到期不需要辞职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者不续签,除非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合同条件提高为由,否则无经济补偿金。签合同时应注意基本条款、国家规定、咨询律师、完备合同内容、清晰字迹。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规定了续订条件和经济补偿标准。合同履行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异议可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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