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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来源:率派财经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以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并规定,从重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法律依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四)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五)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关于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2.涉案药品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4.涉案药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毒品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的等情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关于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2.涉案药品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4.涉案药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2、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关于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2.涉案药品属于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4.涉案药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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