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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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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2种观点: 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便实施者尽可能谨慎,也要承担因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定责任。该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在正常使用时,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火药、核能、高空作业等。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实施者在实施危险活动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保持安全,但仍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其他情况下的过错责任不同,这里并不需要证明实施者存在过错。这种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同时,该责任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哪些情况?高度危险责任通常适用于那些无论谁去使用,都有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例如,核能、火药、高空作业等。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于那些无论实施者在实施时多么谨慎,都可能对他人产生非常严重、不可避免损害的危险物或危险活动。该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危险活动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潜在损害,并倡导企业更加审慎地决策和管理危险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

第3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高度危险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另外,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有哪些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4.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5.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6.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活动。7.劫持航空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8.劫持船只、汽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暴力危及飞行安全。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11.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等。三、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有哪些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法律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有: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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