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如果对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法律规定,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在收到异议后在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的不予驳回裁定不服的还能再收到裁定的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应当在受理后15天内通知审理结果。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所以在面临该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好时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1、执行异议之诉期限是十五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一、执行异议的期限1、执行异议的期限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执行异议程序是怎样的执行异议程序,具体如下:1、人民在接到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在3日指定一名执行员对异议进行审查;2、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召集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进行辩认、质证;3、案外人因客观情况不能直接举证的,执行员应当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也可根据案件需要自行调查举证;4、主审人或合议庭应在接到异议后的七日内把执行异议审查清楚,并将审查情况和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附驳回执行异议或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草本报送院长审批;5、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执行异议,人民可以采用口头裁定,由员记入笔录;6、案外人对人民执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报告院长裁定中止执行,然后把执行异议交由法律文书发布机关审查。7、认为异议成立,依法需由执行再审的,由院长在决定中止执行的一个月内,依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需由上级再审的,由审委会讨论后,把需要再审的意见报上级处理;8、异议人不取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暂缓执行。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5日内,连同执行卷宗一起送至上级。上级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一个月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执行裁定的裁定。
第2种观点: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了15天再起诉则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为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的;认为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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