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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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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延期交房时间认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开发商不按约定交房,将进入延期履行期。在此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交付和延迟交付,由开发商负责。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开发商延期交房被视为违约。出卖人如果延长期限交房,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延期天数按约定计算并赔偿一定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需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交付房屋。开发商延期交房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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